![]() |
|
索引号: | 002590593/2022-766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 公开日期: | 2022-07-29 15:2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虞建〔2022〕28号 |
统一编号: | DSYD16-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高质量做好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
|
||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指导业主有序开展自治活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打通党建统领“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高质量做好我区住宅小区(大厦)业委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标,以健全党的组织体系为基础,以属地政府支撑保障为抓手,不断提高我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高标准建设、高品质服务、高效能治理的住宅小区(大厦)治理新格局。 二、目标原则 1.党建统领,多元参与。坚持党对住宅小区(大厦)治理创新的领导,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三方治理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治理工作。 2.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坚持部门与属地协同联动,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行业的指导监督,推动执法力量向住宅小区(大厦)内延伸。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党(工)委属地责任,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监管,夯实住宅小区(大厦)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为社区开展住宅小区(大厦)治理工作提供全方位指导和支持。 3.健全体系,集成高效。聚焦住宅小区(大厦)治理中的难点、痛点,通过整体布局、系统推进,统筹组织建设、多元共治、物业管理等领域,选好业委会人选,构建“党建统领、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业主自治”的住宅小区(大厦)治理体系,有效提升住宅小区(大厦)治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1.严把人选质量。牢牢把握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三优先”“十不能”资格条件,准确摸排业委会委员初步人选,强调“德、能、公、法、廉”要求,通过属地初审、部门联审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坚决把不符合硬性条件、有私心、谋利益的人员挡在门外。 2.优化班子结构。积极引导小区党支部书记、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退出现职领导干部和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楼道长、志愿者进入业委会,明确社区两委成员、骨干社工可以以社区用房业主身份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委会,配实配强业委会队伍力量。 3.合理配备职数。把党的领导贯穿选举全过程,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科学设置业委会班子职数,一般为5至11名单数委员,原则上党员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每届任期3至5年,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四、方法步骤 符合首届业委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代表,社区代表组成,共5至11名单数。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代表担任。 2.拟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选举办法。筹备组依法拟定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委会选举办法,设置“三优先”“十不能”的资格条件,并按规定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推荐、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和业主自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按照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等规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区级有关部门进行联审。 4.业委会选举。业委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名单数组成,原则上党员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业委会换届。业委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约定。业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派员指导。 业委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业委会任期内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成立换届小组进行换届选举。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者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由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委会的职责。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业委会选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加强领导、集中精力、周密部署。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以党(工)委书记任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负责人和党(工)委副书记、属地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为成员的选举领导小组,做好人选摸排、资格审查、矛盾处理、培训监管等工作。 2.规范程序流程。要加强统筹谋划,制定工作计划,有重点、讲实效,根据选举工作指引(附件1)稳步推进业委会选举工作,对履职过程中出现负面清单(附件2)行为的业委会及时调整。选举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召开业委会培训会议,指导业委会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强化宣传引导。要运用多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做细思想工作,广泛动员业主积极参与选举。要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做好推广应用。
附件: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引(试行) 2.业主委员会履职负面清单(试行)
附件1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引 (试行)
为规范筹备成立住宅小区(大厦)首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落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组建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为住宅小区(大厦)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业主大会一般规定 (一)业主大会组成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网络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报告,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一)筹备经费的来源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备经费存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的银行账户。 筹备经费应当独立建账、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因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或者系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收取的,由区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二)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 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三)成立筹备组公告 符合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若不符合成立条件或条件不成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筹备组组建公告,告知具备的成立条件、筹备组成员构成及数量、业主代表所需具备的条件、推荐方式及期限等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筹备组成员构成及条件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代表,社区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更换。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业主推荐、自荐产生,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设定名额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荐产生名单。 (五)筹备组成员任职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3年的; 2.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3年的; 3.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的; 4.利用黑恶势力干预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5.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6.不按规定或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或无故拖欠物业费的; 7.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8.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筹备组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将成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解决,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查,拟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代表不符合筹备组成员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筹备组成员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更换。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上述公示筹备组成员的规定重新公示。 (七)产生筹备组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八)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根据会议纪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发布公示或公告,筹备组印章可为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社区公章。 (九)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认并依法公示业主人数、业主姓名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形式和内容; 3.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三、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推荐、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和业主自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引导小区党支部书记、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退出现职领导干部和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楼道长、志愿者(“三优先”)等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明确社区两委成员、骨干社工以社区用房业主身份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十不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3年的; 2.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3年的; 3.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4.利用黑恶势力干预业主正常工作、生活和物业管理秩序的; 5.本人及近亲属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成员的; 6.不按规定或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或无故拖欠物业费的; 7.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8.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9.年龄较大,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10.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会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建设、公安、司法、信访、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力量,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筹备组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择优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示 筹备组应当将经审核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取消资格并更换。 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应当按照上述公示候选人的规定重新公示。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筹备组应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名单 数组成,原则上党员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原则上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委员相同。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候补委员有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力,但没有表决权。 (五)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确定各委员职责分工、财务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并向社区报备。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当优先由党员委员担任,原则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与小区党支部书记“一肩挑”。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终止时,业主委员会重新推选主任或者副主任。 出现下列情况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重大疾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3.拖欠、拒交物业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书面催交仍不改正的; 4.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或者上级组织提出辞职的(以公开信、公告等方式提出辞职的,视为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 6.拒不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表; 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公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起草年度资金收支方案,公布收支情况; 2.拟订共有物业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办法草案; 3.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拟订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物业服务的事项、质量要求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5.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 6.监督和保障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7.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社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财务和印章管理制度,加强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章的管理,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社区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指导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及财务管理予以监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并公告全体业主。 (八)业主委员会公示信息及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并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的情况以及其他共有物业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7.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其中,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工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对共有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有异议的,经人数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表决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原则上应当建立统一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对共有收益的收支、保值增值以及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派员指导。 业主委员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成立换届小组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决定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附件2
业主委员会履职负面清单(试行)
一、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作出物业管理决定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案例: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续聘、解约。 二、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案例:在业主大会未授权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擅自将小区公共收益用于理财、出借等。 三、拒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参与业主大会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七)项。 2.案例: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召开业主大会前未告知属地社区,在决定作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前不向社区党组织报告。 四、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案例: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低,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五、不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案例:享受二分之一投票权以上的业主要求进行变更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因辞职、终止资格等原因不足规定总数的二分之一时,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指导下完成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拒绝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 六、委员资格终止却以委员名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案例:原委员提交辞职报告,但仍以委员名义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发布物业续聘公告。 七、拒绝财务审计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案例:经五分之一投票权以上的业主要求对公共收益、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委托专业机构审计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审计,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审计。 八、不公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小区公共收益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案例:业主委员会拒绝业主申请每年度公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 九、拒绝动用应急维修资金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案例:某小区单元外墙面出现大面积脱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日常维修资金紧急维修,业主委员会以资金使用需业主大会决定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延迟实施维修计划。 十、擅自同意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2.案例:业主委员会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支持业主将住宅改为美容院、教育机构等。 十一、不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费 1.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案例:业主委员会拒绝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协助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物业费欠费名单。 十二、拒绝调解业主间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纠纷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案例: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产权车位经常被占,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为由不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善服务;业主申请业主委员会协调邻居漏水引起矛盾,业主委员会以个人矛盾不在职责范围为由拒绝组织调解。 十三、不配合社区工作 1.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案例:以垃圾分类工作与业主委员会无关为由,业主委员会拒绝配合社区参与撤桶并点宣传、督导工作。 十四、不接受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案例: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函告业主委员会撤销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并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十五、不接受社区指导监督,重大事项不向社区党组织报告 1.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第四大点第(五)项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 2.案例: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申请财政资金实施小区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改造方案未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 十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案例:业主委员会带头不交物业费。 十七、业主委员会委员收受物业服务企业、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案例:业主委员会主任设置不合理条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收取好处费。 十八、未经授权作出诉讼决定 1.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案例:业主委员会因经营收益管理费用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出现上述履职负面清单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公告全体业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