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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02/2021-73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 公开日期: | 2022-09-15 17:0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文 号: | 虞财行〔2021〕5号 |
统一编号: | DSYD12-2021-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上虞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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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贸市场举办者: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上虞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虞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抓好城乡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贸市场新一轮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全区范围内农贸市场创建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省放心农贸市场、省“五化”市场、新办理农贸市场名称登记证及农贸市场长效规范管理进行奖补。 三、凡享受奖补政策的农贸市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合理分配、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补助和奖励结合、公益和发展兼顾。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业务指导,提出提升发展三年计划和资金预算工作方案。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六、农贸市场创建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补助 (一)奖补对象: 2021年度至2023年度完成提星升级的农贸市场的举办单位。 (二)奖补标准: 1、提星通过省一星级验收的,按最近两年(当年及前一年,下同)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下同)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提星通过省二星级验收的,按最近两年建设投资额的45%予以补助(前一星级已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下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提星通过省三星级及以上验收的,按最近两年建设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市场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区农贸市场提星升级资金奖补申请表; 4.农贸市场星级认定文件; 5.最近两年投资核实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完工后验收意见; 7.其他相关材料。 七、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奖励 (一)奖补对象:2021年度至2023年度成功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举办单位。 (二)奖补标准:对2021年度至2023年度成功创建放心农贸市场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奖励10万元,凭上级下达的命名文件兑现奖励。 (三)申报资料: 1.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资金奖补申请表; 2.省放心农贸市场命名文件; 3.市场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省“五化”农贸市场创建补助 (一)奖补对象:2021年度至2023年度成功创建省“五化”农贸市场的举办单位。 (二)奖补标准:对2021年度至2023年度成功创建省“五化”市场的,按照当年“五化”改造投资额的50%予以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商品交易市场创建省“五化”市场的,参照执行。 (三)申报资料: 1.省“五化”市场创建资金奖补申请表; 2.省“五化”市场命名文件; 3.市场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5.当年投资核实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九、新办理农贸市场名称登记证奖励 (一)奖补对象:2021年度至2023年度新办理农贸市场名称登记证的举办单位。 (二)奖补标准:对符合城乡规划新办理农贸市场名称登记证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大中型农贸市场(经营户数在80户及以上,下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小型农贸市场(经营户80户以下,下同)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资料: 1.市场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理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十、区属国有主体企业举办的农贸市场创建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和省“五化”市场的按奖补标准的50%予以补助。 十一、农贸市场长效规范管理考评奖励。区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农贸市场长效规范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卫生保洁、诚信经营等)予以排名考评和奖励。具体考评奖励细则按照《绍兴市上虞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财行[2018]14号)文件执行。 十二、申报。由市场举办方提出申请,经所属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十三、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市场进行联合验收,符合条件的向区财政提出申请拨付资金意见。 十四、拨付。区财政局依据申请资金补助的相关资料,区财政下拨到乡镇(街道)或国有(集体)市场主管部门,由乡镇(街道)或国有(集体)市场主管部门核拨到相应单位。 十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核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十六、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七、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十八、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区农贸市场提星升级资金补助申请表
注:前星一级已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附表2: 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资金奖励申请表
附表3: 省“五化”市场创建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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