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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112/2023-770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3-11-02 15:0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 号: 虞区农〔2023〕146号
统一编号: DSYD65-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上虞区现代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虞区现代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5日

上虞区现代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由区农业农村局实行项目化建设和管理的各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可公开的项目信息。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按照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制定、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抽查、资金使用与监管等;区财政局配合政策制定,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等;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日常管理、项目验收、项目审计、服务指导、资金核拨、资料审核等具体工作,要落实人员加强对现代农业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业务线工作。受委托方须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储备、立项申报、现场踏看、实施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七条 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五年一周期。管理程序包括储备申报、审核入库、运行和监督管理等,项目库储备申报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辖区主体申报。项目实行实时动态申报,每年12月底完成第二年储备项目申报,储备入库项目需依法依规取得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前置行政许可或许可依据。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扶持政策发布立项通知明确申报项目的时间、方式、资料要求等;各乡镇(街道)按照扶持政策及时组织项目库主体申报;项目单位按要求如实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对项目建设单位主体、项目基础设施条件、用地等前置条件审批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拟申报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初审后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实行项目评审制度,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合规性和资金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评审方式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多种形式,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单数),由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项目审定。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依据评分结果,专家组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认拟立项项目初步名单。对初步拟立项项目,区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讨论的形式明确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及审查。对拟立项项目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将方案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查,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复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上级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项目确有特殊建设原因报区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可适当延长项目立项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报表、建设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方案;

(三)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前置行政许可或许可依据;

(四)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的平面图和现状照片;

(五)项目设计图纸和预算;

(六)土地流转合同、地类性质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

(二)立项申报内容与项目储备严重不符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的;

(四)未通过有关部门前置审查的;

(五)近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已立项项目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近3年存在不良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未经立项许可已开始实施的内容,不得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同一申请单位或基地原则上不得连续3年及以上申报同类型现代农业的补助项目。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金额占比50%以上的建设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下达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不允许调整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审查核实并签章,报区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下达调整批复,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变更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制度,档案包括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批复、申报文本及附件、审计(审价)报告、工作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过程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应各完整保存一套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法人制、合同制。对项目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采购安装要按规定签订合同。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过程考核。过程考核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实施,原则上项目在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进场施工,下达建设计划起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因上级另有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开竣工和完成结算的,分别扣减10%区级补助资金,时间每延后一个月逐次扣减区级补助资金10%,最高扣减为项目补助金额的50%。延期6个月及以上仍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落实人员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翻阅资料、查验凭证等,对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的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项目验收要求的,终止项目实施并取消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经乡镇街道验收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审价或审计,出具的报告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计划下达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建设资料齐全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绩效自评报告;

(三)项目立项文件及调整批复文件;

(四)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和竣工验收单等必要的施工资料;

(五)项目财务资料,包括发票、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

(六)项目建设图片,前、中、后对比;

(七)项目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拒绝质量监管,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或年度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建议省级以上资金采用预拨形式,其他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项目投资额以中介审计结果为准,在完成计划建设内容的前提下,项目审计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即就低原则拨付。

第二十八条 资金补助方案通过相关媒体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在项目建设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财政补助:

(一)隐瞒与项目相关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处理或被媒体曝光的;

(四)发生环境质量事故被查实处理的;

(五)发生重大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社会负面事件的;

(六)其他被相关部门查实存在违规情况不宜补助的。

第二十九条 资金兑现严格按照《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同一项目(内容)各级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80%。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不按规定完成建设内容和使用资金的,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1000元以上大额资金应实行转账支付,支付凭证必须合法有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区级补助资金拨付流程。由乡镇(街道)完成项目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经公示、审查后,拨付至各乡镇(街道)。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运用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等方式,分别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同时,根据乡镇(街道)项目验收情况,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踏看,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当年度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纠正整改。

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对项目中介审计、建设单位考核和项目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对审计金额误差大于2%的中介机构扣减10%的服务费用,并报国审公司、招投标中心备案;项目按照孰低原则予以奖补,对多补资金要求建设主体三个月内予以退回。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80分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2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项目实施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建设主体优先保障下一年度区级产业化建设项目,连续立项期限适当放宽至三年。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实施主体所属乡镇街道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故取消建设的实施主体,2年内不允许申报相关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级已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虞区农〔2023〕146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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