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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3-775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3-12-01 12:01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文字)《关于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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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基于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关于开展 2023 年绍兴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便民服务中心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的主要制定依据为《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关于开展 2023 年绍兴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范围为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清理中已宣布失效、废止或停止执行的不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通知》主要根据《关于开展 2023 年绍兴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清理建议及理由,经审核后确定需废止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即停止执行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理由集中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政策文件。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 解 读 人:许国华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5-8212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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