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590059/2023-776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12-07 14:48
发布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关于《上虞区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促进我区农村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等行业发展,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订该细则。

二、制定过程

局分管领导带队走访、座谈、调研相关企业,全面梳理我区农村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等行业现状,并启动政策起草。形成初稿后,召开局属责任科室、下属相关单位政策讨论会议,强化政策研究,提交局党委会后形成《政策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该政策主要分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按实际运营的城乡公交和农村客运车辆经综合评定后直接发放给经营者。涨价补贴部分统筹用于支持提升城乡公交一体化水平,主要用于公交基础设施改造和城乡公交车辆购置、较大自然村通公交补助、服务和监管数字化、清洁能源应用、小件快运、客货邮融合发展等。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巡游出租车实际经营天数进行核算发放。涨价补贴部分主要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巡游出租车信息化、巡游出租车服务设施建设、巡游出租车行业评先评优奖励、新能源公共汽车充电服务费、新能源公共汽车公益广告宣传、行业纾困。支付完以上项目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拨付流程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下达后,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提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拨付给企业,各企业按照方案兑付完成。

此政策还包含对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提前一年时间的界定和取消农村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资格条件的事项。

本政策适用于上虞区农村客运、巡游出租汽车。

四、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细则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上级要求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杨敏

联系电话:82209593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