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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61/2023-76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09-13 15:59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上虞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三项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绍市人社发〔2013〕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订印发《上虞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三项制度》。

二、制定过程

区人力社保局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制定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上虞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三项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信息公示公开制度。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第四十五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将对取得许可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信息进行公示,让公众知悉相关事项,便于监督,保障公信力,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良性发展。

(二)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此举“宽进严出”,积极推动人社部门转变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以及实现精准监管。具体来说,事中事后监管一方面能够有效降低准入门槛,大大激发大众投身职业技能培训、万众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能够强化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另外,这也是人社部门监管模式变革的重要内容,从单一的事先预防性监管,向更注重“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的全方位监管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三)建立年检评估督导制度。区人力社保局在次年6月底前,对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开展年检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年检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督促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上虞区人社局人才综合科

解读人:唐瑶

联系电话:0575-8231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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