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90761/2023-76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3-09-13 15:5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人社〔2023〕42号
统一编号: DSYD13-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虞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绍市人社发〔2013〕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订印发《上虞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三项制度》,请予认真执行落实。

一、建立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将对取得许可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信息进行公示。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机构)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

二、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建立年检评估督导制度。区人力社保局在次年6月底前,对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开展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账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年检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同时,将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的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三项制度.doc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虞人社[2023]42号关于印发《上虞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doc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