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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32399635/2024-839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合〔2024〕45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15 10:35 |
发布单位: | 区供销总社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上虞供销社系统招商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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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社、直属企业,商贸国资公司,二轻公司: 《上虞供销社系统招商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区社党委同意,现予以印发。 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10月28日 上虞供销社系统招商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提升系统内外人员招商的积极性、创造全员招商的良好氛围,以推进上虞供销社系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我区供销社综合改革和推进农合联建设、加快供销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招商引资坚持班子考核和个人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其中: 1.班子考核适用对象为:(1)参加当年度区社年薪制考核的基层供销社,大通集团下属全资、控股企业。(2)托管企业:含商贸国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舜汇公司;产交公司;二轻公司。 2.个人激励适用对象为:系统内外对供销系统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个人。 第三条【引进范围】 招商工作开展过程中,本办法所称招商项目是指符合上虞供销系统产业布局的项目,应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导向: 1.投资项目:与系统外投资方就优质项目达成货币或实物、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投资合作。当年度引进的投资方对单个项目实缴资金需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实物、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合作以第三方评估为准)。 2.品牌项目: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达成官方店铺引进或区域代理授权。 3.其他项目:引进区外优质公共品牌、网红国潮品牌、涉农、民生项目。 品牌项目、其他项目具体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或商场、专业市场、超市内场地招商可根据各单位招商规划及政策自行确定招商方案,但引进范围符合上述三类导向的可认定考核激励。 第二章 信息认定 第四条【企业招商】 企业招商是指企业班子牵头组织,通过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招商考察等方式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引进范围的招商信息。 第五条【个人引荐】 个人引荐是指由个人联系对接,经意向落户单位确认后作为项目联系人进行洽谈沟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引进范围的招商信息。 引荐人为系统内参与班子考核企业员工的,由该员工所在企业上报;区社(集团)本级员工、系统外个人由集团企管部负责信息汇总。 第六条【信息报送】 招商信息应包括引荐项目类型、投资方情况、项目内容、合作形式及其他必要的项目信息基本内容。拟落户单位要及时将招商工作、招商活动、项目信息汇总,填写《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信息登记表》(附件2)并报送至集团企管部。 集团企管部牵头负责信息收集、梳理,将具有落地价值和操作性的有效信息报招商分管领导会商认定,涉农、民生项目及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重大招商项目由分管领导提交区社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同时纳入区社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 第三章 项目落户 第七条【盯引跟踪】 以项目拟签约单位为主,由信息引荐人配合做好项目信息的盯引跟踪,每月将项目盯引进度更新并报集团企管部。 第八条【会商协调】 全面落实项目会商制度,拟落户单位要加强工作沟通,及时跟进,严把项目质量关。对项目洽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由集团企管部提交区社招商分管领导进行会商协调,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区社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落户签约】 一般招商项目:有效信息确认后,项目引入单位可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正式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落户协议、股权合作协议、品牌战略合作协议及资金合作协议等。 “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或项目引入方的要求突破区社层面政策框架、职权范围的项目,可由集团企管部上报分管领导提交区社班子会议决策后签约。 第四章 落户项目审核 第十条【提供资料】 项目落户实行申报制,项目签约后项目落户单位应及时把《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项目落户情况表》(附件3)、协议文本(成立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推进计划、成功案例等资料报集团企管部作为正式项目签约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般招商项目经集团企管部初审后,提交招商分管领导审核;“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经集团企管部初审后,由分管领导提交区社班子会议会审核。 落户项目一经认定后即发文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项目汇总】 每年12月25日前,企管部对各企业招商资料进行汇总存档。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十三条【考核激励】 考核激励由集团企管部负责,其中: 班子考核:区社下属基层供销社,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纳入当年度区社年薪制考核;托管企业经区社班子会议审核后参照执行(具体考核打标准分详见附件4)。经认定程序后: 1.所有项目只参加落地当年度招商考核。考核分根据招商实绩加分,上不封顶。招商考核奖励额外计算发放,不计入领导年薪增长额,不受年薪增长率限制。 2.被认定为投资项目的,不再参与品牌项目和其他项目打分。品牌项目、其他项目中同时满足店铺引进和区域代理赋分标准的就高得分。 3.招商项目被认定为区社(集团)层面合作项目的,原上报单位按照正常考核赋分。 4.原单位上报的有效信息在其他考核单位落地的,每个项目单独赋分。单一项目由多家企业共同参与的,参与企业分别考核赋分。 个人激励:满足本办法第三条投资项目落户条件的项目且确定项目引荐人的,经认定程序后: 1.现金奖励。 (1)有效信息奖励。每条有效信息奖励500元人民币。 (2)项目落户奖励。设基础奖和考核奖两部分,每落户一个项目基础奖励1500元人民币,同时根据该项目落户企业班子考核得分,每得1分奖考核奖1000元人民币。 (3)落户企业班子成员同时为项目引荐人的,个人现金奖励部分只享受有效信息奖励和项目落户奖励基础奖,不重复享受考核奖。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不参与现金奖励。 2.其他奖励。在招商过程中对表现优异、能力突出、贡献率特别重大的系统内员工,可作为评先、评优、调岗、晋升的依据。 第十四条【政策兑现】 班子考核根据当年度年薪制考核认定按分值兑现。 个人激励按照“即时认定、即时奖励”的原则,有效信息奖励和项目落户奖励基础奖部分在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发放到位,项目落户奖励考核奖部分在班子年薪制考核兑现时发放。 第十五条【资金列支】 本办法所载明所有激励资金经区社班子会议审核后,基层社、大通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由大通集团列支,托管企业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专职招商人员激励】 各单位由第三方招商团队负责招商工作的,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根据各单位实际制定招商办法自行激励,原则上不按照本办法所列条例进行申报激励。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各落户单位与项目引荐人(信息提供者)应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区社追责问责有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已发放奖金的,收回相关奖金): 1、在公示期内受到举报,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的; 2、借用他人名义冒领激励奖金的; 3、引荐、落户项目信息不真实的; 4、利用单位(集体)资源为个人谋私利的; 5、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集团企管部承担。 第十九条【生效时限】 本修订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考核激励项目认定标准 2.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信息登记表 3.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项目落户情况表 4.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工作年度考核表 附件1 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考核激励项目认定标准 一、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国际品牌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入选以下榜单之一: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零售品牌价值100强》;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不含必比登推介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所属企业开设的同名连锁餐厅。 2.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Top100》、《中国超市Top100》、《中国便利店TOP100》、《中国特许连锁Top100》;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上榜餐厅所属企业开设的同名连锁餐厅。 3.以上品牌认定标准以绍兴市商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绍商务[2024]20号)文件精神为依据,榜单以文件印发之日最新榜单为准。国际知名品牌需满足第1项之一,国内知名品牌需满足第1、2项之一。 4.官方店铺指专卖店或专柜引进(不含单品),单店面积在30㎡以上,签约时间原则上为2-5年(含免租期)。 5.品牌引进必须符合供销社系统产业布局和地域分布综合考虑,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区社《资产租赁管理细则》条款执行,不计入招商有效信息。 二、其他项目 1.区外优质公共品牌。 指上虞区外具有代表性的地方特色品牌。认定需提供品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单店面积在50㎡以上。 2.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 对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品牌创立时间5年以上,在中国大陆区域开设门店数超过10家;经营面积在30㎡以上;具有品牌标识及品牌理念、文化;业态模式有创新性;制度规范,服务设施设备齐全,建立客户服务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各级知名媒体正面曝光度高;未发生重大群体性消费投诉,未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3.涉农、民生品牌 可有效带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民生保障的引领性示范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区社班子会议认定。 附件2 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信息登记表 拟落户单位(盖章):
注:此表格与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并报送至集团企管部。 附件3 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项目落户情况表 落户单位(盖章):
落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注:在上报本表格同时,要递交项目落户证明材料:1投资方与系统内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成立公司的提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租赁合同、推进计划等;2.有引荐人的需提供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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