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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6325725/2024-840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便民服务中心(区招投标监督办) 公开日期: 2024-11-25 14:46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招监〔2024〕2号
统一编号: DSYD02-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2024年 10 月21 日

 

 

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全区国企采购评标专家资源,保障全区国企采购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虞区区属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及本专家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等。

第三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全区"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监督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资格定、入库、考核、解聘和专家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家库和专家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通过"政企采云(乐采云)"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家的条件和聘任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特殊专业评审专家或专家库内专家数量较少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熟悉国企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三)熟悉评审业务,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七)确保每次随机抽取参加评审时能够参与现场评审;

(八)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与招投标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五)有其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形的。

  专家聘任程序:

(一)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培训和考核;

(三)资格初审;

)资格复审;

(五)入库录用。

专家聘期为二年,期满后根据专家的个人意愿、能力水平、考核情况等确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专家资格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二寸彩色免冠近照2张(背后写上姓名和工作单位);

(四)专家培训考试通过结果;

(五)其他证明材料。

同等专业水平申请者还需提供能够证明个人专业工作履历和工作成果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专家资格审查和入库程序:

申请入库的专家由区监督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培训初审、复审入库。

第十  对符合多种评审专业聘任条件的专家,一般按其最擅长的专业予以聘任,申请人专业最多选择4个三级目录(如A0201)。 

第十二条  专家一经审核同意入库后不得自行修改本人评审专业,否则将暂停专家抽取资格。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和申请

 

第十  依法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按照《上虞区区属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取。

第十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提交专家抽取申请;在本区外抽取专家的,可适当提前抽取时间,但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24小时。评委的数量和专业按照《上虞区区属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采用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进行,抽取过程不得对外泄露。专家抽取名单应当严格保密。

   如不能满足抽取需求,应扩大抽取范围或选择其他相近的专业中补充抽取。

 

第六章 评标现场管理

 

    十六  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相关人员凭证进入评审区域。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评审活动相关的人员

外,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

评审活动开始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宣布评审工作纪

律,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十七  专家评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委签到;

(二)宣读评标纪律;

(三)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四)商务技术评审;

(五)报价评审;

(六)评审结果汇总;

(七)出具评审报告。

 十八  评审专家应遵守下列现场纪律:

一、各位专家必须把所有通讯工具存放在评标区域外的存管箱内。

二、各位专家必须善始善终参加评标会议,中途不得离开评标现场。

三、各位专家必须严格做到各自独立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注意:评标区域实行全过程音频视频监控)。

四、各位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单位,不得对外透露评标全过程的任何细节问题。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五、各位专家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各位专家的评审情况按规定要求在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

七、各位专家必须严守各项评标纪律,如发现存在以上评标纪律行为之一的,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并按《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评标纪律,并及时制止评标专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十九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专家应予以回

: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

作人员;

(三)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是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与投标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六)是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参加过本项目的评审、设计等前期服务咨询及招标文件咨询(论证);

(八)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九)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十)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参加评审前3年内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劳动

关系;

(2)参加评审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评审前3年内是投标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具有本条款中除第(六)项、第(七)项以外的其他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区监督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评审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专家的培训、考核和处理

 

第二十  区监督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年视时组织培训,专家培训考试结果纳入专家录用、续聘、考核等环节的应用。

第二十  区监督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对专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对相应专家进行处理。

第二十  专家被投诉、举报或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对其进行调查取证期间,暂停其专家资格,待调查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  因不良行为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应清出专家库。

二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宜继续聘任为专家的,予以解聘:

(一)专家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专家因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

的;

(三)专家专业水平不满足评审需要;

(四)专家因工作繁重或参与评审活动积极性不高,参评率极低的;

(五)专家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有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二十六  其他需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  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招监[2023]1)同时废止。

 

 

 

附件:

 

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区监督办牵头负责专家不良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工作。

二、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评审现场发现相关评审专家发生不良行为的,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指出、制止并对发生的不良行为加以书面记录。各代理在项目评审结束后,须如实填写专家考核,并由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对经查实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按季度统一汇总后存档备案。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评审资格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延长暂停至六个月:

(一)季度内参加评审迟到20分钟及以上累计达2次的,且未作出解释;

(二)确认参加评审后发生缺席、拒绝参加项目复议(复评)以及在评审中发生早退的;

(三)无故缺席专家培训活动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

(五)业务水平能力明显不足的;

(六)有其他各种不良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的。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评审资格一年,情

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对评审劳务报酬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二)有明显倾向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评审报告,或擅自扣留、拒交评审报告的;

(四)私自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的;

(五)在确认参加评审后,私下接触该评审项目投标人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评审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回避、独立评审等工作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有其他各种不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收受评审项目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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