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746325725/2024-840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26 09:19 | |
发布单位: | 区便民服务中心(区招投标监督办) | 有效性: |
《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督办)于2023年4月下发了《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在二届区委第七轮巡察中,发现对专家不良行为处理条款设置不合理,要求限期整改。 二、制定过程 由区监督办会同交易中心对《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对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在“附件: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办法”中取消以下条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评审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评审的; (八)收受其评审项目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九)违反保密制度,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审有关情况以及擅自外带或外传投标资料、评审资料等行为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增加以下条款: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收受评审项目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适用范围 办法解读机关:本办法由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解 读 人:赵伟平 联系电话:8218090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