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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6325725/2024-84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11-26 09:19
发布单位: 区便民服务中心(区招投标监督办) 有效性:

《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督办)于2023年4月下发了《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在二届区委第七轮巡察中,发现对专家不良行为处理条款设置不合理,要求限期整改。

二、制定过程

由区监督办会同交易中心对《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对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附件:上虞区国企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办法”中取消以下条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评审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评审的;

(八)收受其评审项目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九)违反保密制度,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审有关情况以及擅自外带或外传投标资料、评审资料等行为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增加以下条款: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收受评审项目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适用范围

办法解读机关:本办法由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人:赵伟平

联系电话:82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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