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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2399635/2024-838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合〔2024〕36号 公开日期: 2024-11-07 16:27
发布单位: 区供销总社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

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主要是针对下列行为进行的责任追究: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有(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2.故意不履行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名誉及其他损失的;

3.过失未履行或过失未正确履行职责,且给企业造成较大 经济、名誉及其他损失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基层供销社、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托管(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1.依纪依法、违规必究。以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社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2.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3.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区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4.鼓励创新、容错免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谋取私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5.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问责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范畴,作为企业年度综合考评和经营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基层供销社、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托管(国有)企业经营班子。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企业管控方面:

1.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一定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2.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区社有关规章制度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4.发现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

5.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第八条 购销管理方面: 

1.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2.不正确履行合同约定,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

3.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的;

4.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

5.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6.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7.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第九条 工程建设方面:

1.建设单位擅自拆分工程、嫁接工程的违规情形的。

2.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物资、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3.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巡查施工现场的,对考勤监管不严,明知参建人员未考勤而未及时整改,造成参建人员不考勤或违规考勤的;

5.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或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资金流失等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控制不严格,多次变更的累计报批金额超出区社相关项目管理制度中规定范围,将与原工程无关联的内容以设计变更形式列入其中的。

7.无不可抗力等因素,因建设单位原因而导致工程停工、中止建设,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条 转让资产和股权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的;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

3.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的;

4.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5.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资产和股权的;

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

2.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的;

4.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的;

5.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6.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

7.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方面: 

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的;

2.设立“小金库”的;

3.违规集资、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办理银行票据的;

4.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5.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

6.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7.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的。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方面: 

1.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的;

2.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的;

3.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存在严重失误的;

4.未执行社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的;

5.未按照企业风险管理规定,未对担保事项的资信及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尽职调查、跟踪和监督,或担保存在重大差错、舞弊行为,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6.瞒报、漏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财务人员或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

7.违反风险管理规定,致使企业发生被诈骗案件或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承担较大赔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未严格执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文书资料未及时归档或损坏、丢失、被盗,影响到企业经营管理及保密安全的。

第十四条 在企业资产租赁和招商经营过程中,违反区社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公开招租、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出租的资产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赁期结束后出租的资产无法及时收回等,造成社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原因不查清的,对责任人员不处理的,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对有关人员不教育的,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分为轻微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大资产损失,按以下绝对值确定。 绝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1.轻微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万元以下;

2.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特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3.企业内部证明材料;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班子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离职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有(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有(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5.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授权(委托)其他分管负责人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6.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者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经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

1.约谈整改(谈话提醒);

2.通报批评;

3.诫勉;

4.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5.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措施);

6.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年薪、奖励年薪、激励年薪及基本年薪等措施)。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以上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具体根据被追责情节和影响程度作出。企业一般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涉及经济处罚的可参照本办法由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生轻微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约谈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2.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约谈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5%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3.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等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40%的绩效年薪、70%的奖励年薪;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的绩效年薪、60%的奖励年薪。

4.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激励年薪;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激励年薪。

5.发生特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激励年薪,基本年薪扣减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领导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激励年薪,基本年薪扣减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以上责任人的认定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领导责任人包括单位主持工作者。

第三十条 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奖励年薪、激励年薪、基本年薪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奖励年薪、激励年薪、基本年薪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追究责任:

1.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2.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3.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4.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5.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

6.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7.对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8.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管干部有其他情形受到党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经济处罚)。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三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社设立问责工作小组,负责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督办问责事项。问责工作小组组长由区社监事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集团总审计师担任,区社机关(集团本级)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任何人均可向问责工作小组反映应当问责的行为,问责工作小组也可直接启动问责调查。决定启动问责调查的应同时指定有关职能部室或成立专门调查小组核实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问责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确定相关违规违纪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事实、相应责任认定及拟定问责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听取拟被问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问责工作小组讨论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报区社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问责中发现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容 错

第四十四条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只要企业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到位,但由于市场环境、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变化而致亏损或效益不佳的,不予追责。

第四十五条 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达到容错申请前提且经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可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如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处理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申请前提。虽达到问责情形,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问责工作小组申请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区社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

2.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3.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第四十七条 容错情形:

1.情节轻微的;

2.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尝试推进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等措施发生失误的; 

3.经过企业集体民主决策且有书证的;

4.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消除或降低不良影响的;

6.主动赔偿资产损失的;

7.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8.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批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由被问责个人所在单位或被问责个人向问责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问责工作小组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问责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后报区社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区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下问责工作文件档案资料的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1.问责举报材料;

2.问责调查材料;

3.被问责人的说明材料;

4.问责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5.被问责人的申诉材料;

6.复议调查材料及会议纪要;

7.问责处理决定机构的会议纪要;

8.问责处理决定;

9.问责工作中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10.容错申请、调查及认定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21年9月15日印发的《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虞合〔2021〕69号)同时作废。

附件

问责工作小组

组    长:  徐爱军 区社党委委员、监事会主任

副组长:王岳宇 大通控股集团总审计师

成   员:  宋洪浩 区社党委委员 区社人力资源部部长

徐霞飞 区社财务审计部部长

赵   洁  区社业务部部长

章   涛  区社资产管理部部长

蒋   黎  区社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章   正  大通控股集团财务部部长

付元庆 大通控股集团企管部部长 

陆游佑 大通控股集团综合部部长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问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关人员自然更替。

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                                

2024 年9月19日                                      


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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