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2399635/2024-838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11-07 16:36 | ||
发布单位: | 区供销总社 |
(文字政策解读)《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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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强化系统内企业管理人员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社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系统实际,制定了《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布后,根据23年经责审问责情况,区供销总社于2024年3月开始启动《问责办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区社对接区第二纪检组意见,参照区社相关文件结合区社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问责办法》(意见征求稿)。 2024年6月24日和8月13日,区社分别组织区社各部室及相关分管领导召开意见征询会。根据各部室及相关领导的反馈意见,形成《问责办法》。 三、主要内容 《问责办法》共计8章50条。第一章为总则,共计6条内容,其余7章分别是问责情形(第二章),共计10条内容、资产损失认定(第三章),共计5条内容、责任认定(第四章),共计6条内容、责任追究处理(第五章),共计10条内容、问责程序(第六章),共计6条内容、容 错(第七章),共计5条内容、附 则 (第八章),共计2条内容。 1.第一章总则,主要的内容是问责对象和问责的行为。 2.第二章问责的10条具体的情形。1-9条分别是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建设、资产股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风险管理、资产租赁招商经营和安全生产。第10条是除上面情形外的一些违纪违法情形,比如《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或是上级单位出台的一些专项问责办法,比如《上虞区工程建设领域监督问责办法(试行)》等。 3.第三章是资产损失认定。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为轻微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要依据相关材料综合研判认定。其中,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4.第四章是责任认定,分为6条,将责任认定分为三类。该章规定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5.第五章是责任追究处理,分为10条,主要是党纪政务处分(四种形态等)+经济处罚(年薪制)。企业一般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涉及经济处罚的可参照本办法由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本办法问责前提: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6.第六章是问责程序,实行联合问责机制,成立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督办问责事项。决定启动问责调查的应同时指定有关职能部室或成立专门调查小组核实相关情况。问责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确定相关违规违纪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事实、相应责任认定及拟定问责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听取拟被问责人的意见。问责工作小组讨论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后,报区社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问责中发现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第七章是容错。主要包括不予追责的情形及启动容错后相关的程序,首先要申请,由问责工作小组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符合容错情形的,根据调查结果,由问责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后报区社党委研究决定。 8.第八章是附则。主要包括问责的档案事项。 四、适用范围 本问责办法适用于上虞区供销总社下属基层供销社、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托管(国有)企业。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 解 读 人:蒋黎 区供销总社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0575-81225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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