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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45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25 14:14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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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我区于2016年开始在城区划定范围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政策,2024年2月7日起,政策调整为主城区、各乡镇街道建成区、其他重点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政策实施以来成效比较明显,我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噪声污染明显降低,因燃放引发的火灾险情、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主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并予以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 1.主城区及周边禁放区域:包括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道墟街道、梁湖街道、崧厦街道辖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片区)、小越街道部分辖区、驿亭镇部分辖区(详见附件)。 2.其余乡镇:章镇镇、丰惠镇、上浦镇、汤浦镇、永和镇、谢塘镇、盖北镇、长塘镇、岭南乡、陈溪乡、下管镇、丁宅乡建成区(详见附件)。 3.其他重点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商品交易市场。 (二)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虞政发〔2024〕2号)同时废止。 四、文件施行日期 文件的政策内容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邹文奇 联系电话:82505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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