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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11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13 10:57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调整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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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权益,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 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对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作调整。 二、制定过程 区人力社保局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制定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调整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代拟稿)。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对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作如下调整:一是对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0亿元(含)以下的建设施工项目,按合同总造价的2‰征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二是对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0亿元以上的建设施工项目,按合同总造价的 1.5‰征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同时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上虞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解读人:任黎虹 社会保险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2972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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