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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11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5-13 09:5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4〕27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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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权益,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 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缴纳标准调整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0亿元(含)以下的,按合同总造价的2‰征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0亿元以上的,按合同总造价的1.5‰征缴工伤保险费。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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