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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22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04 15:36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视频、文字)《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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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视频 一、制定背景 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司法厅等多部门《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 等文件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区工作实际,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二、制定过程 区建设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由区建设局牵头,根据税务、财政、自规、原(人行、银保监)等意见,对文本修改完善,形成意见征求稿;完成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开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会同法律顾问和社会层面人士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送审稿。《监管办法》已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明确存量房资金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实施单位、资金监管的范围、流程以及账户管理。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区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具备法定资金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监管账户的开设、资金监管系统平台的建设使用管理、业务纠纷调处等。法定资金监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该机构参与存量房资金安全的风险把控,确保资金划转依法依规、安全公正。 (二)监管范围。包括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三)监管流程。《办法》原则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交易的,交易资金应纳入监管。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房屋交易的,资金监管可以自愿勾选是否纳入。纳入监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审核通过后,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和时点,划转交易资金。双方交易未达成时,交易资金及利息原路返回买方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账户管理。因存量房资金监管量较大,由监管机构报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3-5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五)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买卖双方、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过政 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5-8213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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