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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22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04 15:36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视频、文字)《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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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视频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存量房交易量不断增加,因存量房交易过程缺少资金监管而引发的风险也逐渐显露。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优化房产交易市场环境,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虞区建设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征求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上虞区工作实际,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司法厅等多部门《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等文件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有效提升存量房交易安全,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1.经纪机构方面:近年来,由于存量房交易资金交付、房屋物权转移存在时间差,个别中介机构利用经营之便,挪用、侵占交易资金,导致交易风险显现,涉案金额巨大,部分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2.买卖双方方面: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对于买方,规避了业主蓄意骗款、资金交割后对方不配合过户等风险,切实保证了交易安全;对于卖方,交易资金提前划入监管账户,保证买方有足够资金购买房屋,规避了中断交易、买方不配合及时放贷等风险。 (二)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主要优势 1.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上虞区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上虞区公证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免费办理不收费用:资金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以资金实际入账时间、按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随本金一并划转。如交易完成利息归卖方所有,如交易撤销资金原路返回、利息归买方所有。 3.监管账户公开透明:监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资金监管银行,并与存放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存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进出只能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 4.行业管理更趋规范:按照本办法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需经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账户开设单位的监管专用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三)存量房交易金监管的纳入和解除 原则上,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的存量房交易的,需纳入监管;交易双方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以自愿原则纳入监管;在不动产登记前因终止交易、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终止、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等原因导致解除买卖合同及其他需要撤销交易资金监管情形的,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 1.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签订网签合同、监管协议—购房资金缴存(一次性全额或分期)—交易过户—资金划转(一次性划转)。 2.按揭贷款:贷款资格预审核—签订网签合同、监管协议—购房资金缴(首付款)—交易过户—首付款划转—贷款到账—尾款划转。 四、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五、关键词诠释 1.“存量房交易资金”:本办法中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当于政府为二手房买卖提供了“安全支付”功能,即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买方当事人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监管单位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和时点,划转交易资金的行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局 解 读 人:过 政、连莹波 联系电话:0575-82130091,0575-82506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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