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22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7-04 15: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4〕4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结合上虞区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二)上虞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存量房,在交易过程中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与具备法定资金提存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签订《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买方当事人根据监管协议将交易资金划入由监管机构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和时点,划转交易资金给卖方交易人的过程。 (四)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监管账户的开设、资金监管系统平台的建设使用管理、业务纠纷调处等。 (五)监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该机构参与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保障资金划转依法依规、安全公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监管机构应当与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资金存放银行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以及相关按揭贷款审批和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交易管理 (六)按照本办法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建设部门登记备案。 (七)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存量房网签。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买卖交易的,直接到区各级便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窗口办理存量房网签。 交易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网签系统变更或撤销《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 (八)存量房屋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三、交易资金监管 (九)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监管资金与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中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保持一致。 (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房屋交易资金纳入监管并与监管机构及交易双方签订《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交易资金。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交易资金以自愿监管为原则。若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交易资金选择不纳入监管的,须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双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选择纳入监管的,与监管机构签订《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通过专户监管、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 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归资金接收方所有。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可以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1.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2.拍卖转让的; 3.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4.继承、赠与、析产、产权调换的; 5.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6.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7.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8.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十二)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后,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通过监管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 (十三)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先由贷款银行对买方当事人的贷款资格进行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后,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通过监管子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 (十四)监管资金划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办理,监管机构按约定时间完成核对,资金存放银行在接收到监管机构划转指令后按约定时间划转资金。 (十五)买卖合同变更涉及房价款内容的,应同时变更《监管协议》相应的内容。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1.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 2.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终止、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被确认无效的; 3.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 4.其他需要撤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形的。 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在撤销买卖合同时,同步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双方)》,监管机构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核对,资金存放银行于接收到监管机构划转指令后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原路退回交易资金及利息。 四、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 (十七)监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3-5家资金监管银行,并与存放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存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招标文件需经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十八)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资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确保存量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十九)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进出只能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列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应由买方名下账户(买方为未成年人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存量房交易完成后,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协议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通过转账方式将监管资金划入卖方的银行账户(卖方为未成年人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双方交易未达成时,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协议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将交易资金原路返回买方银行账户。 (二十)存量房监管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监管机构的监管专用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监管资金。
五、法律责任 (二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有故意诱导或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助买卖双方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禁止行为的,由建设部门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监管机构违反规定划转存量房监管资金,或串通、协助经纪机构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及资金监管相关信息,因交易双方申报不实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十四)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建设局承担。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 2.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三方) 3.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 4.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双方) 5.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双方)
附件1
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 (编号: )
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丙方(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 身份证号: 手机号: 丁方(监管机构):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丁四方遵循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于 年 月 日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 ,将坐落于 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以下所有价款均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委托丁方监管的交易资金为: 元。 第二条 乙方将购房款存入丁方以下监管账户,户名:开户银行: ,账号: 。 甲方将户名为 ,账号为 ,开户银行为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 乙方将户名为 ,账号为 ,开户银行为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退款账户。 甲、乙双方须保证各自的结算账户已经各方全体共有人或利害人认可,如共有人或利害人之间因资金交割引起的纠纷,丁方不负责调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交易资金监管划转条件和时点如下: 1.第一期: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金额 元至甲方账户。 2.第二期: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到账后,按实际到账金额划转至甲方账户,总金额为 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达成交易的,账户开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存放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2个工作日划转资金。 甲、乙双方未达成交易的,签署《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后,账户开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存放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交易资金及利息。 第五条 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归资金接收方所有。 第六条 丁方对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费用,丁方对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四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经各方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三方) (编号: )
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丙方(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 ,合同编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资金监管总额为: 元。 现因 原因需取消本次交易,同时解除交易资金的监管。相关当事人承诺并确认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责任。 特此申请。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 (编号: )
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丙方(监管机构):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 ,将坐落于 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以下所有价款均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的交易资金为: 元。 第二条 乙方将购房款存入丙方以下监管账户,户名:开户银行: ,账号: 。 甲方将户名为 ,账号为 ,开户银行为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 乙方将户名为 ,账号为 ,开户银行为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退款账户。 甲、乙双方须保证各自的结算账户已经各方全体共有人或利害人认可,如共有人或利害人之间因资金交割引起的纠纷,丁方不负责调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交易资金监管划转条件和时点如下: 1.第一期: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金额 元至甲方账户。 2.第二期: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到账后,按实际到账金额划转至甲方账户,总金额为 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达成交易的,账户开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存放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甲、乙双方未达成交易的,签署《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后,账户开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存放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交易资金及利息。 第五条 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归资金接收方所有。 第六条 丙方对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费用,丙方对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四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经各方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双方) (编号: )
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 ,合同编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资金监管总额为: 元。 现因 原因需取消本次交易,同时解除交易资金的监管。相关当事人承诺并确认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责任。 特此申请。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双方) (编号: )
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 ,合同编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的交易为 成交,经双方协商决定通过:(请勾选) 纳入存量房资金监管 [1]是( )[2]否( ) 如选[2],需出具以下声明: 风险提示:双方约定自行交割交易结算资金,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资金和权属风险,承诺对本次交易资金的交割自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承诺: 特此声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