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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606/2024-83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24-09-12 16:25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文 号: 虞商务联发〔2024〕4号
统一编号: DSYD21-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24〕19号)要求,制订了《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投资促进中心

2024年9月2日


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对新修订的《上虞区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24〕19号)(下简称《若干政策》)中的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做大做强对外贸易的操作细则 

(一)扶持对象:具有独立经营资质、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主体和服务外经贸发展平台建设组织单位。其中申报展会补贴的单位须2024年有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扶持标准:按照政策条款执行。

(三)政策条款及申请材料:

1.《若干政策》第(一)条支持企业参加展会。1.对企业参加区年度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2.对参加区定推荐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8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3.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摊位费10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摊位费12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摊位费13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4.以上摊位均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按面积比例折算),以上同一展会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展会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服务贸易类展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以上资料以包含展位号、展位数量、展位面积、展位费等信息为标准);(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5)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包含参展人员及展位号);(6)参展人员的护照或通行证,护照需包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通行证需包含正反面和出入境小票,如资料内未含出入境具体日期则需提供对应的票务行程单。

2.《若干政策》第(二)条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外贸类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的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摊位费补助不超过9万元;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特装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境内抱团参展补助总额每次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以上资料以包含展位数量、展位面积、展位费等信息为标准);(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5)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6)境外参展的还应提供参展人员的护照或通行证,护照需包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通行证需包含正反面和出入境小票,如资料内未含出入境具体日期则需提供对应的票务行程单;(7)境内外抱团参展项目产生的特装费、公共展示厅费用,应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3.《若干政策》第(三)条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类企业的证书或文件。

4.《若干政策》第(五)条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若干政策》第(六)条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自营进口平均增速(区进口增速低于市进口增速的,以市增速为准)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大宗商品进口经营资质。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若干政策》第(十二)条支持外贸预警示范点建设。对考核合格(包括初评、复评)的省级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每年补助6万元,考核优秀的每年补助8万元。

《若干政策》第(十三)条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补助20万元,获得优秀的,每年补助25万元。

第(五)、(六)、(十二)、(十三)条款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若干政策》第(七)条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需随附服务企业名单。

6.《若干政策》第(八)条支持防范外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政府联保费用每12个月不超过200万元;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信用保险合同;(4)信用保险单位出具的投保企业保险费用明细表;(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6)提供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名单(需要相关公司盖章,如不提交则以海关系统划分的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准;无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的无需提交)。

7.《若干政策》第(九)条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同一案件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8.《若干政策》第(十)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核定(注册、授权)费用50%的补助。以上项目,每家企业获得区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申报单位与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代理方签订的合同;(4)当年度取得的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9.《若干政策》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且当年度获审定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比上年度增长的,每增加2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此项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营业执照;(3)上年度审定通过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合同及执行情况清单;(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5)年度审计报告(含服务外包业务情况)。

10.《若干政策》第(十六)条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承载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 万元、10 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营业执照;(3)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获评文件。

(四)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对做出出口贡献的属地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至各属地)。

二、关于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的操作细则

1.《若干政策》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A款)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B款)对当年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给予建站、推广费用25%的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C款)对当年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境外推广,给予各平台所产生的推广费用总和25%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一)扶持对象: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

(三)申请材料:

(A款)(1)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新开B2C店铺或B2B店铺的证明材料;(4)B2C销售业绩证明材料或当年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证明材料。

(B款)(1)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独立站销售业绩证明材料和当年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证明材料;(4)开设独立站证明材料;(5)建站、推广费用的佐证材料(含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C款)(1)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当年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证明材料;(4)推广费用的佐证材料(包括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2.《若干政策》第(二十)条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虞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虞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一)扶持对象:新设立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或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虞高校。

(二)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在虞高校申请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的材料,教育部门批准在虞高校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的材料;(3)高校提供专业(方向)学生姓名、身份证、录取信息、学号、考评信息、就业情况(有毕业生的提供)等信息;(4)设立跨境电商学院(分院)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少于800人的学院学生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取信息、学号、考评信息)、学院日常运营开展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5)含跨境电商专业(方向)内容的高校人才培养计划或方案,不少于100人的跨境电商专业(方向)的学生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取信息、学号);(6)师资队伍情况(包括教师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证明、个人简介及相应证书等);(7)高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团队、实训基地、校企合作等资料。

(四)审批程序

(1)市商务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区级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

(2)区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初审、上报工作;

(3)市商务局组织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评审完毕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

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负责兑现。

3.《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一)扶持对象: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培训机构背景资料及课程表;(4)培训协议、费用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5)培训员工当年度社保缴纳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6)培训现场照片。

(四)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4.《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一)扶持对象: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四)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5.《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一)扶持对象: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跨境电商平台页面截图、正式运营的证明材料;(4)跨境电商平台后台年度销售额汇总金额截图、当年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进出口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三、关于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的操作细则

(一)扶持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服务外经贸发展平台建设组织单位。

(二)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执行。

(三)政策条款及申请材料:

1.《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部门批准(备案),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及增资、并购等境外投资,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每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期限: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出资)。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过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境外注册地国家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5)资金证明(以现汇出资的,提交外汇管理部门相关核准文件和银行付汇水单;以设备出资的,提交海关报关单);(6)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7)企业境外并购投资的还需提供与境外方企业签订的并购协议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2.《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条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经备案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3)项目备案回执;(4)境外工程承包合同(外文合同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5)境外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提供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结算单(中外文对照),并填报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统计表(商务部电子网数据库数据);(6)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3.《若干政策》第(二十六)条支持化解“走出去”风险。对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开展“走出去”业务的资质证明;(3)开展对外投资或境外工程或劳务合作合同(如外文请翻译成中文);(4)投保信用保险合同(含信用保险单位出具的投保企业保险费用明细表);(5)补助年份内实际产生的保费票据。

(四)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四、关于鼓励引进优质外资的操作细则

(一)关于加大外资利用奖励的操作细则

1.政策条款:对新引进符合上虞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3000万美元(含)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即 100万美元奖 20.18万元人民币,下同),单类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当年有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 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2%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8.07万元人民币);对当年有 1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2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0.7%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4.7万元人民币)。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类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境外投资者属世界500强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0.3%比例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2.扶持对象: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当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有实质性运营行为并有符合商务部口径认定的实到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3.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按比例奖励。

(1)“当年实到外资”指一整个会计年度内的累计实到外资(经商务部口径认定);

(2)境外资本返程投资的项目,按照《关于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的指导意见(试行)》(绍市招引办〔2022〕4 号)认定执行。

4.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资格审批证明材料;(3)当年认定实到外资的验资报告(商务部口径);(4)央企(国企)返程投资总部项目,还需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项目,还需提供出资金额证明资料及相关审议证明资料;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项目,还需提供境外投资方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末净资产、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2个(含)以上市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相应证明材料;(5)项目实效评估材料或落户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6)境外投资者属世界500强的[三年内入选《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的境外企业(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下同],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关于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的操作细则

1.政策条款:完善海内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招商引智代表处的依托单位、委托开展招商资源拓展的专业中介机构,每年可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述单位(机构)成功引进符合上虞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度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项目签约落户并启动建设后,可根据项目情况,区及项目落户地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实到外资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便利商务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商务接待标准。

2.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建立境外招商引智代表处的依托单位、委托开展招商资源拓展的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上述成功引进符合条件项目的单位(机构)(经属地提出,部门认定,在项目信息引荐阶段明确提出相关第三方奖励要求,引荐项目落地后开展实质性经营行为并获得落户地认可)。

3.扶持标准:(1)工作经费支持,根据协议约定金额和绩效情况支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项目引进奖励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区及项目落户地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实到外资的0.5%给予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可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

4.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第三方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落户项目主体资格证明及项目实效评估材料;(4)实到资金验资报告(商务部口径)或同等效率的证明材料;(5)落地项目引荐相关证明材料;(6)开工证明需提供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及项目建设现场照片。

(三)审批程序

(1)区投资促进中心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 

(2)区投资促进中心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初审);

(3)区投资促进中心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复审工作,并做好相关部门一票否决、重复奖励意见征求,征求意见完毕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投资促进中心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投资促进中心,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兑现。

(四)其他

关于鼓励引进优质外资中“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等条款,因不涉及具体资金兑现,故无相应操作细则。


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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