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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606/2024-83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9-12 16:52
发布单位: 区商务局 有效性:

(文字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19号)中《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此次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2024年3月,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草拟了《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5月16日-6月24日,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公众、各部门均无反馈意见,形成《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操作细则(签发稿)》。

三、制定依据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19号)中《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除明确具体政策操作细则外,同时明确申报相应政策所需文件资料。具体政策操作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1. 第(一)条“支持企业参加展会”:1.对企业参加区年度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2.对参加区定推荐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8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3.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摊位费10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摊位费12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摊位费13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4.以上摊位均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按面积比例折算),以上同一展会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展会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服务贸易类展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第(二)条“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对一定规模的抱团参展的项目,按照境内外重点展标准给予摊位费补贴,并补贴50%特装费。

3.第(三)条支持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第(四)条鼓励外贸做大做强。支持外贸行业、属地、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单位予以鼓励。

5.第(五)条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6.第(六)条 鼓励扩大进口。对当年自营进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行进口额奖励。给予国家和省级进口贴息资助的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7. 第(七)条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市级、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定补助。

8.第(八)条支持防范外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

9.第(九)条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给予一定比例律师费补贴。

10.第(十)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注册、申请)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

11.第(十一)条支持区域品牌宣传。对参展拓市场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或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每次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12.第(十二)条支持外贸预警示范点建设。对考核合格(包括初评、复评)的省级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进行补助。

13.第(十三)条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进行补助。

14.第(十四)条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区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能耗、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15.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商务部注册且当年有离岸服务外包实绩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开展离岸外包执行额进行奖励。

16.第(十六)条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平台。对被省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为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7.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 B2B店铺且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或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等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18.第(二十)条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 30 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19.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

20.第(二十二)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

21.第(二十三)条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1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补助 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22.第(二十四)条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部门批准(备案),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及增资、并购等境外投予以奖励。

23.第(二十五)条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予以奖励。

24.第(二十六)条支持化解“走出去”风险。对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补助。    25.第(二十七)条加大外资利用奖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上虞产业发展的外资项目(以实物、现金等形式到资),分档按比例奖励,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高技术产业外资、境外投资者属世界500强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 0.3%比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26.第(二十八)条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内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招商引智代表处的依托单位、委托开展招商资源拓展的专业中介机构,每年可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述单位(机构)成功引进符合上虞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度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项目签约落户并启动建设后,可根据项目情况,区及项目落户地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实到外资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7.关于鼓励引进优质外资中“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等条款,因不涉及具体资金兑现,故无相应操作细则。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解 读 人:郭怡勰、张芳芳、赵敏琪、徐梦莹

联系电话:82125484、82212772、89283605、82195691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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