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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32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24 15:07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H5、文字)《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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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视频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和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和《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综 〔2024〕2号)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办发〔2021〕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对于起草的《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向各乡镇、街道、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司法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民政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部、人武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曹娥江经济开发区、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等征求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形成《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政策及程序、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其他事项八块内容。 一是根据浙财综〔2024〕9号文件要求调整了我区征收标准,将中心城区范围按区规划划定范围进行调整,对乡镇的分类按中心镇、发展型乡镇、生态型乡镇进行了类目调整。 且明确了如遇单宗项目用地同时涉及两个区块的,以就高原则进行征收的标准。 具体征收标准为:1.中心城区范围(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2.中心镇、街道、“两区”(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3.发展型乡镇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4.生态型乡镇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二是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与原先的对比减少了对人防面积的征收。 三是新增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并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四是对减免政策及程序进行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规定执行。各级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对原先政策的减征免征范围进行了调整和删除。 五是明确政策实施时间自2024年9月23日起实施(2024年6月12日-9月22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6月12日前核发的,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陈琳、陶慧军 联系电话:0575-82009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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