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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32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9-24 15: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4〕6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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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精神和《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综 〔2024〕2号)文件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上虞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配套费征收对象为上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部门 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按区委办〔2018〕75号文件精神,施工许可审批委托下放的中心镇、街道、“两区”(杭州湾经开区、曹娥江经开区,下同)由区建设局委托属地收取;其余由区建设局负责配套费征收。 三、征收标准 1.中心城区范围(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详见附件1)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2.中心镇、街道、“两区”(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3.发展型乡镇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4.生态型乡镇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如遇单宗项目用地同时涉及两个区块的,以就高原则进行征收。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项目中同时存在住宅类与非住宅类房屋的,按各自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收取。其中,住宅项目中作车库、储藏室、物管房、配电房、消控室等使用的建筑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地下建筑除明确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配套费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外,其它部分的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商业项目地下室按非住宅标准征收。 四、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征收单位申请配套费,并提交营业执照、项目立项、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减免政策等相关材料。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二)征收单位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应当征收的对象,按征收标准开具《上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联系单》;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区建设局根据相关审核证明材料负责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三)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减免政策及程序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2)。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填写《绍兴市上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附件3),并由属地镇街、“两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区建设局根据相关审核证明材料负责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六、资金管理 配套费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配套费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七、监督管理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八、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3日起实施(2024年6月12日至9月22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减少面积按原标准退还,新增面积按本通知要求征收配套费。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办发〔2021〕17号)文件同步废止。 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建设局承担。 附件:1.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图 2.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3.绍兴市上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3 绍兴市上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减免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全文下载:虞政办发62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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