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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006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2-21 09:5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5〕10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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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是指本区范围内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未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暂定价、暂估价调整; (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功能性调整、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四、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确需发生工程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建设单位确认变更时应明确变更责任主体,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优化变更节约建设资金。 五、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变更的首要责任、审批责任、终身责任,应当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制定工程变更具体操作办法,切实履行项目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等工作。在变更审批单报批前,须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做好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组织实施造价审计,上报项目相关单位审批等。 施工单位负责及时编报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及预算,严格按照变更批复意见具体实施。 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分别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变更事宜,并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工作。 教体、卫生健康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系统内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负责建设单位提交的重大变更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管理。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负责制订本系统内工程变更内控制度。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关的审批职能。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工程变更的指导与监督。 六、工程变更原则上需先决策后施工,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就变更事项的必要性、经济性、合理性等进行研究,并提交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集体决策。 应急抢险、遇到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公共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采取先施工后审批,但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 七、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从严控制工程变更,每一标段变更调整率原则上控制在合同价的15%以内。其中,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工程,设计变更调整率原则上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调整率原则上控制在8%以内。严禁将与原工程无关联的内容以设计变更形式列入其中。 涉及抢险、救灾和为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而发生变更的项目,不受上述比率控制。 八、施工图预算(标底)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按变更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小微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 (二)一般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较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四)重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五)特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因施工图预算(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引起的清单错漏项或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等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化,原则上参照一般变更。 九、变更应出具《工程变更确认单》等变更凭证,变更内容、事由应当真实,签证手续应当完备。 (一)《工程变更确认单》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三)工程变更应明确具体变更数据,并附相应计价依据等。 十、工程变更涉及拆除、覆盖及工程隐蔽部位变更等内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影像签证资料。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工程变更可邀请专家论证,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论证意见。 十一、建立工程变更公示制度,变更报批前,单项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报批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工程变更应根据不同变更额度经相应层级集体研究决策,上报上虞区工程项目大数据监督平台后实施,并及时履行分类审批程序;工程变更额度,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投标文件及合同中变更估价条款等确定。 (一)小微变更:需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审批; (二)一般变更:需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党(工)委(党组)会议或区属国有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审批; (三)较大变更: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管理部门党(工)委(党组)会议或区属国有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后提出变更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重大变更: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管理部门党组会议或区属国有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后提出变更意见,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五)特大变更: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管理部门党组会议或区属国有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后提出变更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十三、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浙江省上虞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浙江上虞曹娥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e游小镇管委会(未来城开发办)以及各乡镇(街道)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单项变更额度在500万元以内的,由单位党委会(党工委)会议决策;单项变更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单位党委会(党工委)会议决策后,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四、工程变更经相应层级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同意后,依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20〕145号)明确规定出具审计意见。 十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多次单项变更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报批前应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当累计净增加工程变更费用超出省、市、区相关规定额度以上的,需报原概算批准单位进行重新审批,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十六、工程变更涉及项目质量安全、规划设计调整、主体结构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可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具体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十七、工程变更要求“一事一报”,严禁先实施后集体决策。对变更未履行相应报批程序或采取拆分、合并等方式规避报批;建设内容随意调整或有意串项,压缩变更调整率;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履职不到位等行为,造成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八、对全过程咨询、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关部门需在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加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九、施工图预算(标底)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变更,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十、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发改局承担。本办法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1〕61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3〕244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8〕88号)等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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