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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660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13 11:59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图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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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做好耕地保护工作,2025年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从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我局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上虞实际,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相关业务骨干向越城区、柯桥区进行相关政策调研,起草《通知》(意见征求稿)征求各乡镇街道及杭州湾经开区、杭州湾综管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的意见建议,经各部门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耕地补偿资金的范围。 (二)根据上级政策,调整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资金的收费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 号)(以下简称39号文)中原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按地区分别收费,结合2号文调整要求,作出与省级标准一致的调整。补充耕地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参考越城区、柯桥区的标准。 (三)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程序。细化不同情况的缴纳主体。 (四)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明确无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几种情形。 政策内容有: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区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 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按375元/平方米收缴。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区外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其中,已落实用地单位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公开出让地块,区本级的由财政部门保障、自然资源部门缴纳,其他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缴纳。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要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区政府将定期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区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王滨波 副所长、团总支副书记 联系电话:0575-8212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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