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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660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5-13 11:55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5〕43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5-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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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区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 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按375元/平方米收缴。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等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区外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其中,已落实用地单位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公开出让地块,区本级的由财政部门保障、自然资源部门缴纳,其他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缴纳。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要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区政府将定期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区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7日起施行 (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5月7日上级文件另有规定或有最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以农用地转用批准日期为界限)。 此前区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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