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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662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6-04 12:5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2025〕51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5-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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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深入实施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快推进“青春之城”建设,实现上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二)上虞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上虞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各类组织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创新以及实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质量奖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含“上虞区区长质量奖”“上虞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和“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个人奖为“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 (三)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年不超过3家,“质量管理标兵奖”获奖个人每年不超过2名;“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数量视申报质量由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会议审定。 (四)质量奖评审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参加,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五)“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采用《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采用《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评审细则》,“质量管理创新奖”采用《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组织评审。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先进材料、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数智经济四大战略主导产业及储能和氢能、精准医疗、低空经济、元宇宙四大新兴未来产业的企业(组织)申报。 (七)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二、组织管理 (一)质量奖评审工作由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实施。组建评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府办(金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法院、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和绍兴海关上虞办等组成。质量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质量奖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质量奖、质量管理标兵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等评审工作规范; 3.审议、表决确定拟奖组织和个人,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获奖名单。 (三)评审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2.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申报申请; 3.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4.按评审需要,从上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选聘评审员,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批准现场评审计划,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5.根据《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承担专项评审工作; 6.向质量奖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7.公示评审结果,并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8.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9.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四)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2.制订现场评审计划,开展现场评审; 3.提交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得分表和评审报告。 (五)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评审员在评审前应对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出承诺。 三、申报条件 (一)“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申报条件: 1.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缴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较好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工业、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亩均效益”)应达到B档以上;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 5.近3年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重大有效投诉,无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7.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二)“质量管理创新奖”组织申报条件: 1.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缴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2年以上; 2.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具有推广价值。 (三)“质量管理标兵奖”个人申报条件: 1.在上虞区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为质量提升作出突出贡献;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4.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未违反第三大点(一)第5项规定要求。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下发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奖项的申请。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或个人分别填报《上虞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申报表》《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办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书面告知理由。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和个人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得分和加分项后,计算得出“总评分”:总评分=资料评审得分×20%+现场评审得分×80%+加分项。加分项主要为“亩均效益”等级、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等指标,不超过6分。低于600分不得推荐获奖候选。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质量管理创新奖”由评审办根据评审情况,形成独立评价报告,提请质量奖评委会审议。 (七)社会公示。评审办对候选授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审查表决。会议由质量奖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召开,参加评审成员单位可根据当年申报企业和个人性质调整确定,投票应有2/3以上通知到会成员参加方才有效。评委会听取评审情况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以投票计分方式确定各奖项的初选获奖名单,申报组织前期已获得同层次奖项的,不再重复入围。 (九)社会公示。评审办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对初选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质量奖评委会主任审查,必要时提交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十)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质量奖评委会确定拟奖名单,并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 (一)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获“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二)对因特殊原因需重复评定区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区长质量奖证书,但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六、监督管理 (一)参与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质量奖评委会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奖相关荣誉的,由质量奖评委会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三)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四)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实施、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承担。 (二)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组织制订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025年7月3日起施行。原《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20〕3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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