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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公开方式: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8-04 16:58 | |
发布单位: | 有效性: |
(图文)《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认定及补偿标准、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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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征收补偿体系,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奖励条件和方式,提高征收效率,确保征收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目前我区实际,我局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过程 2024年6月以来,我局会同财政局、综合执法局、资规分局等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对《实施细则》进行探讨和研究,进一步对政策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有关部门、镇街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9条,其中全部采纳5条、不采纳4条。4月初,我局将《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认定及补偿标准、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提交司法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结合在实际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映的新情况以及审计部门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我局对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1.明确认定机构。为切实做好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的补偿认定工作,成立由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局、资规分局、司法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及属地镇街组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联合认定机构,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房屋用途记载不一致、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形进行联合调查、认定和处理。 2.细化确权原则。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和1990年4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三个时间段分别进行调查认定。 3.完善政策支撑。对“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明确“按实结算土地使用权价值差额”的政策支撑。 4.调整货币补偿奖励。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货币补助调整为:20%的货币奖励。 5.补充产权调换结算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30%的产权调换补助(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提供高层住宅建筑用于产权调换的,将安置房面积的10%作为公摊补助面积,统一按5000元/㎡结算。其中,安置房的价值由评估公司根据安置房的区域位置、权利性质、品质配套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6.更新各类补偿补助标准。 (1)搬家费:保底1200元/户计发,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的部分,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保底1200元/月,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部分,按15元/月·㎡计发。 (3)签约腾空奖:对签约腾空奖励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增设保底奖励面积,即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保底54㎡);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保底54㎡)。 (4)网格激励奖:以幢(或独立区块)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实现100%签约并完成腾空的,网格内每户可获得10000元的网格激励奖励。 (5)土地绩效补助:工业用房,采用房地分离评估方式的,可按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给予300元/㎡的土地绩效补助。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细则施行后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俞晓笑 党委委员、副局长 联系电话:82530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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