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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1-67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1-05-06 16:46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失效 |
(图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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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规定的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原由建设局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明确改按政府性基金管理。鉴于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需对我区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作一明确。 二、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区建设局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浙政发〔2014〕6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重新草拟了本通知的意见征求稿。 为确保该通知制定的可行性,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进行了相关调研论证,并将通知的意见征求稿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2019年5月,财政、发改、建设、自规四局就配套费征收专门召开座谈会。并就按政府性基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相关内容征求意见。会上,自规局提出:根据浙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建议: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改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局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2020年2月,我局与财政局再次就通知内容进行了商议,财政局提出:根据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第(十二)延续一批即将到期的减负政策。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建议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我局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2021年2月25日,一届区政府召开第54次常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求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征收范围:全区城市规划区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新建项目均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改、扩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2.征收及管理主体: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建设局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施工许可审批权委托下放的两区及乡镇(街道)由属地收取;施工许可审批权未委托下放的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出具联系单,区建设局负责配套费征收。配套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区建筑业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在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查验配套费是否已经缴纳。 3.征收标准: (1)城区范围(包括百官街道、曹娥街道)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2)其它镇街(不包括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3)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三乡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24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 (4)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 其中,住宅项目中作车库、储藏室、物管房、配电房、消控室等使用的建筑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地下建筑除明确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配套费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外,其它部分的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商业项目地下室按非住宅标准征收。 4、减征免征范围 (1)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免征; (2)村镇公益性项目免征; (3)农村私人建房项目免征; (4)工业性投资项目减半征收(不与阶段性减免政策同时享受)。因政府原因,拆迁易地安置工业项目和因产业政策原因易地搬迁项目按比例安置土地面积部分免征; (5)区政府规定或批准的减免项目。 未列入上述减免征范围的项目需减免征的,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5、征收时间 通知的内容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执行之日起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按此文件执行。 6、解读责任 本通知由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四、适用范围 上虞区城市规划区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祝荣法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5-82209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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