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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2-765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7-22 17: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2〕65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2-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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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浙粮〔2011〕4号)、《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粮〔2022〕21号)、绍兴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发改粮〔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粮食收购是指区发改局指定或者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主体,一般指区粮食收储公司),直接向种粮农民、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收购粮食,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政府储备的粮食收购。 (三)政策性粮食收购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省、市、区粮食产销政策,牢牢守住不发生“卖粮难”的底线,确保地方储备粮轮换等政策性粮源需求。 (四)政策性粮食收购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宗旨,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紧贴种粮农民需要,强化举措、优化方式,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合法利益,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 (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上虞支行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规范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收购工作更加顺畅、及时、便捷、高效、精准的目标。 二、粮食订单 (一)粮食订单是指粮食生产、收购双方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按合同要求完成粮食生产、收购任务,并对粮食生产主体给予财政奖励的一种产销形式。订单收购的粮食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和省、市委托代收以及余缺调剂。 (二)订单收购政策由区政府发文公布,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早稻实行订单“全覆盖”、原则上分粒型(圆粒、长粒)收购。晚稻订单向优质品种倾斜,实现优质优价,原则上分品种分仓收储。籼粳型杂交晚粳谷、翻秋早籼谷和小麦不实行订单收购。 (三) 订单粮食种植面积由种粮农户自行申报、所在行政村(社区、单位)负责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式二份,早稻在6月10日前、晚稻在8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后送区发改局。 (四)早稻订单分解由农户根据早稻长势自行向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申报产量和订单需求,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审查并填报早稻订单分解清册(一式二份,6月30日前)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对调查时未自行申报的农户和实割产量高于申报产量的农户,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后,并补填早稻种植面积调查表和订单分解清册表报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再给予补订早稻订单。 晚稻订单分解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储备粮轮换需求、“五优联动”试点和省、市委托代收计划以及余缺调剂计划等提出当年度晚稻订单分解原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文公布。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分解原则,结合晚稻订单调查面积分解落实到农户,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式二份、9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对调查时遗漏的农户,由所在行政村(社区、单位)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并补填晚稻种植面积调查表和订单分解清册表报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再给予补订晚稻订单。 粮食种植面积调查和订单分解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种粮农民承包土地面积、种粮面积、订单数量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粮食种植面积和订单分解清册,与粮食生产主体签订粮食订单合同。合同签订时,由农户自愿选择投售粮站。 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订单合同将种植面积、订单数量等情况输入订单粮食管理信息系统,经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审核后向粮食生产主体发放售粮卡。 区发改局组织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并对区粮食收储公司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收购政策落到实处;收购结束后向区财政局提供订单奖励清册等数据。 区财政局负责订单奖励资金的筹措和发放,确保订单奖励及时兑现。 (六)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农户基础信息资料(包括粮食生产主体名称、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号码、地址等)的核对和调整工作,确保订单奖励资金通过社保卡发放。 (七)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订单义务的粮食生产主体,在信用评价时如实记录,并在其下一年度签订粮食订单合同时调减订单数量,甚至不予签订订单合同。严禁粮食生产主体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 (八)鼓励其他粮食经营者入市收购粮食。 三、粮食收购 (一)产后服务 1.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引导粮食收购主体、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活动和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凭农户本人委托书)等“五代”服务,鼓励种粮农民交售合格粮,适时组织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对粮食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工作环节开展巡查和技术指导服务。 2. 粮食烘干温度、粮食出机温度和粮食烘干水分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清洁能源,推广绿色热源烘干设备,更好地满足粮食干燥需求。 3.鼓励配置粮食清理设备。对铲车及其他粮食装卸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配合人工清扫装卸,减少对粮食的碾压和浪费。 (二)收购准备 1.区发改局应当加强对粮食市场收购价格的监测,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如市场收购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按《上虞区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虞政办发〔2018〕157 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开展以“执行政策好、工作衔接好、计量作价好、结算兑现好、售粮服务好和卖粮农民满意”为主要内容的“五好一满意”为农优质服务活动,向粮食生产主体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和相关服务事项,让种粮农民交售“明白粮”“放心粮”。 3.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收购网点醒目位置将收购守则、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收粮人员名单等内容“四上墙”,将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购仓点、计价办法、价格质量标准等内容“五公开”,提前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做到“人等粮、钱等粮、仓等粮、机等粮”。 4.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扦样和检验人员,做好定岗定责,扦样、检验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具有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相关技术培训等证明。 5.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备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对不适配信息化系统的仪器设备应当迭代升级。 6.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积极实行“一站式”机械收购服务,采用绿色通道、预约收购等方式,提高收购效率,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做到随到随收。鼓励开设种粮农民、驾驶员休息室等服务。 (三)检验检斤 1.区粮食收储公司向粮食生产主体收购的订单粮食应为区内当年生产且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其中转作储备的粮食质量指标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区政府批复同意的除外)。对因受灾造成四、五等粮以及“等外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区政府批准的收购政策进行收购;对等外粮原则上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随行就市、自负盈亏”的原则确定合理价格予以收购,并实行单收单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符合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包括区政府同意允许四、五等粮享受订单政策部分)仍按订单收购政策予以收购,“等外粮”由农户自行处理,收购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收储。 2.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扦样、准确检验、公平定等、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严格落实等级差价,严禁压级压价、坑害农民。 3.粮食检验应当实行“盲检”(不向检验室透露种粮农民姓名、车船号等样品相关信息)并留样备查,检验结果应当经相关负责人核定并签字,留样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留样后多余的粮食应当归还种粮农民。 4.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或种粮农民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按有关标准使用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的检验仪器进行复检,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检机构进行再检仲裁。 5.粮食检斤应当有司磅员、监磅员双人在场并确认签字。 (四)增扣量处理 1.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值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增量,增量部分折算成售粮款,以实际检斤数量记入三账(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 2.对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值高于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求达标后方可收购。对其他升扣指标(互混、整精米率等)达到扣量标准范围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扣量,扣量部分折算成售粮款,以实际检斤数量记入“三账”(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 区粮食收储公司可代为整理,代为整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但事先应当与种粮农民确认。严禁超范围多收费、乱收费。收费整理后的筛下物应当归还售粮主体。 (五)账务处理 1.粮食收购主体应当规范填写收购表单、票据等,为收购作价、货款结算等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依据,存档期不少于10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随意更改检验、检斤、结算数据。 2.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认真核实种粮农民信息、订单数量和投售数量,结算结果经种粮农民或其委托人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售粮款。 订单奖励资金在收购结束后全部通过社保卡发放,其中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订单奖励资金也应当通过社保卡直接发放到粮食生产主体。 3.区发改局委托区粮食检测中心及时对当季入仓的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数量监管;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损溢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核算核销,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委托收购的粮食损溢由委托方承担。 四、监督检查 (一)区发改局联合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上虞支行等部门单位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环节进行的监督检查,加大“四不两直”督查力度,充分发挥12325粮食监管热线作用,从速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坚决做到监管全覆盖、无遗漏,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二)粮食收购主体、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其他涉及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上虞支行等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拒绝。 (三)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上虞支行等部门单位应依法履职,对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 附件:1.“四上墙,五公开”要求(附模板) 2.粮食收购主要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参考清单 3.政策性粮食收购必检项目 4.粮食收购结算单样式 5.粮食收购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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