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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38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4-26 10:45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文 号: 虞政办发〔2022〕27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2-0003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我区应急救灾保障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保质、保量、保安全、保急需”的总体要求,根据《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121号)等明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区级救灾物资是指区财政安排资金,由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区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改局负责非食品类区级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组织调拨;区供销总社负责食品类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组织食品类救灾物资的出库和调运;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和应急调拨等相关经费。公安分局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发放过程中交通运输及现场秩序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调拨过程中的运输车辆保障和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三)区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四)非食品类区级救灾物资由区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承储;食品类救灾物资由区供销总社负责承储;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相关承储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保障。

(五)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上虞区为0.6-1万人以上)为基准,满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具体储备规划、种类目录、数量由区应急管理局确定。

二、购置管理

(一)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品类、生活保障设施类和应急救援类等物资,具体目录另行制定。

(二)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区供销总社负责储存,也可委托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且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6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协议储备。

(三)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应根据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现有库存物资种类和数量、申请报废和使用年限等情况,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四)区级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局、区财政局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局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可通过政采云平台等方式直接采购。应急响应结束后,对在救灾中消耗的物资,原则上由区发改局在15日内按动用数量自行采购补库。

(五)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规定,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储备物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DB33/T 2158-2018)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

三、仓储管理

(一)救灾物资库房应当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二)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规范进行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制度。

(五) 区级救灾物资入库前,区发改局、区供销社向承(代)储单位下达《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

非食品类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由区发改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并做好验收记录;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救灾物资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食品类救灾物资要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和要求。

(六)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1.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

2.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3.定期盘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七)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承(代)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管理规范、调运高效、保障有力。

(八)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负责指导承(代)储单位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的接收、保管、发放、调运等工作。

救灾物资库房内应保持安全、整洁、畅通。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货架的设置应该在充分利用空间的基础上,便于对物资的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仪表,加强监测,库内温、湿度应根据物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以保证物资安全。

(九)要加强救灾物资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查数量:查物资有无丢失、被盗、账物卡是否相符;

2.查质量:查物资的质量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物资有无受潮、霉变、虫蛀、鼠咬、锈蚀、氧化、变质、变形、损坏等;

3.查安全: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照明、消防设施是否齐备、完好,门窗、风洞、门锁是否严密完好,库房钥匙管理是否合理,安全保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4.查保管条件:查物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物资性能的要求,库容使用是否合理,地坪负荷是否恰当,垛行是否稳定,衬垫是否完好,库房有无渗漏,地坪有无下沉、裂缝,通风效果是否良好,库内及周边是否整洁卫生;

5.查制度落实: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1.日常检查:保管员要及时进库检查所管物资和库房,并将当次检查及库内温湿度等情况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库房负责人每周对物资的保管和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十一)对应急装备类救灾物资技术维护和日常养护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用列入区发改局年度预算,确保救灾物资能在灾害时高效使用。

四、调拨管理

(一)受灾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需求以书面形式《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函》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申请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申请区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1)。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先通过电话或浙政钉报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后补办申请手续。

(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属地申请后,商请区府办、区发改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以相关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办公室(区安委办、区防指办、区减灾办、区森防指办等)名义下达调用指令。

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调用函》(附件2)向承(代)储单位下达《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附件3),承(代)储单位接到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调拨通知后,承(代)储单位要及时组织出库,出库时仓库和运输人员要清点数量和检查质量,确保数量准确和质量合格,在通知下达后的6个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填写《绍兴市会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出库凭证》(附件6)交运输单位。

非食品类救灾物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落实,区发改局根据区交通运输局提供的运输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运输协议,并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区发改局年度预算;食品类救灾物资运输由区供销总社负责。

(三)受灾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力量对调拨的区级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在《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出库凭证》上签字确认,由承运车辆带回反馈给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承运单位只负责将救灾物资送到申请地点,如需转运,由受灾地乡镇(街道)负责;区级救灾物资调拨运输、装卸等费用先由承(代)储单位代付,年底向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按实进行结算。

装卸和运输费用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运输价格参数》和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装卸人员和运输车辆待命期间以及承(代)储单位值班人员补贴由承(代)储单位确定标准进行发放。

五、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一)受灾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发放使用区级救灾物资及现场秩序维护。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区级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有关应急救援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设备高效运转。

(三)救灾物资根据使用功能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

可回收类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救援抢险装备原则上由区发改局按规定重新回收登记入库,其他可回收救灾物资由区发改局视情回收入库或由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街道)自行回收;由乡镇(街道)回收物资入乡镇(街道)仓库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基本生活保障类物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安排使用,原则上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上级下拨的救灾物资回收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按上有关级规定执行。

(四)食品类救灾物资,报区发改局同意后进行轮换,并列入下年度采购计划;轮换出库的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用于冬春救助、临时救助或捐赠有需要的部门和单位;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经区发改局确认后由承储单位报废处理,对报废的非食品类救灾物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不得流入社会。

(五)区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收益归存储单位,用于弥补日常物资储备管理等费用。

六、统计管理

(一)承(代)储单位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承(代)储单位要在入库完成后5个工作日,登记救灾物资实物账和统计账,并附《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入库凭证》和运输凭证留存,落实纸质账本和电子台帐并行,避免遗漏错误;同时在做好《浙江省救灾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三)承(代)储单位在每月末向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报送救灾物资储备有关报表。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和各乡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以及有关部门储存的各类救灾物资。

七、监督管理

(一)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应加强对承(代)储单位日常监管;对发现承(代)储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救灾物资损毁的,依法责令赔偿。

(二)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追回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区级救灾物资的;

2.过失造成区级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3.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区级救灾物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4.贪污和挪用区级救灾物资的。

八、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发改局、区供销总社、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承担。

(二)其他部门和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参照此实施细则制订相应制度。

(三)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函.docx

2.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调用函.docx

3.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docx

4.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docx

5.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入库凭证.docx

6.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出库凭证.docx

7.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采购、调拨流程图.docx

8.绍兴市上虞区区级救灾物资回收入库流程图.docx

    9.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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